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8元,减半收取16,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21,80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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