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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上海文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家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洲,男。
  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丹·阿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文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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