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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向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波,男,197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文,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春荣,男,1962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波与被告向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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