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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中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中,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泽中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泽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泽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5.48元,由上诉人王泽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菁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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