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泽兴与何礼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泽兴,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礼金,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王泽兴与被告何礼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礼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泽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合作投资资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资金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作项目工程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上海巧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协商松江泗泾绿地小9窝软装业务的合作,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由原告投资50,000元,用于项目样板房和广告费用等启动运营,如果产生盈利,利润分配给原告40%,被告60%,如果出现亏损,由被告方承担。2018年6月22日,原告将投资款转至被告账户,6月28日,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期间原告为合作项目进行过施工,工程款为5,000元。合作期满后,项目亏损,2018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称因项目运营及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故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两万,11月15日前支付三万元,工程款五千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未能按承诺履行,故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如诉请。
  被告何礼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载明双方就松江泗泾绿地小9窝软装业务,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原告投资50,000元,如在利润结算中出现亏损则由被告承担,三个月内返还原告投资资金50,000元,业务进账指定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人被告何礼金2018年6月22日,原告向该账户转账50,0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因绿地小酒窝项目需资金投入,与原告王泽兴借用50,000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款,协议约定本金50,000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承诺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工程款项5,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付清。
  以上事实,有项目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承诺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基于共同投资向被告转账50,000元,现被告出具承诺书,则理应按约定期限归还。故原告主张支付投资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投资款,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5,000元,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理应支付,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礼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泽兴投资款50,000元;
  二、被告何礼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泽兴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何礼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泽兴工程款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何礼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