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贵侠,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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