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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龙与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吴宏亮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泽龙,男,199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浩,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宏亮,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林丽萍,女,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XXX号影视乐园南大楼1088室。
  法定代表人:齐召远。
  申请人王泽龙于2020年4月29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宏亮、林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泽龙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担保。2020年6月3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宏亮、林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泽龙负担(已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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