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洁,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育,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忆舟,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洁诉被告缪忆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3月被告以给与原告月利息2%为诱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在支付数月利息后,不再支付任何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案外人未归还其钱款,其也无法归还原告钱款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缪忆舟返还原告王洁借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缪忆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审理中,被告缪忆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故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慎重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另,若今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生效刑事裁判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或者就民事部分未作全部处理等情形,原告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