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洪光,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双鸭山市华宇皮革厂**,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光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王洪光受范某甲(另案处理)请求为儿子李某甲办工作。王洪光向时任双鸭山市就业局局长赵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李某甲办理事业编,赵某某提出给李某甲办事业编需要30万元,可以让李某甲先以公益性岗位的身份到就业局上班,等待以后参加内部推荐的事业编考试。2013年12月19日,范某甲将30万元人民币存入李某甲的账户中。2015年1月20日,赵某某以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需要增加人员为由,以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向双鸭山市编制委员会申请8个事业编制。赵某某以内部推荐的方式推荐李某甲参加了等额考试,为李某甲办理了事业编制的工作岗位。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洪光先后找到赵某某为范某甲儿媳李某乙、范某乙女儿刘某某、女婿于某某、儿媳朱某某、王某甲妻子孟某甲、妻妹孟某乙、宁某某朋友越某某、王某乙朋友郭某某办理了公益性岗位。每次办理前,赵某某都告诉王洪光办理相应岗位需要收的钱数。王洪光分别收取范某甲3万元、范某乙7万元、孟某甲6万元、宁某某5万元、王某乙3.5万元。王洪光从收到的24.5万元中留下3.5万元个人花销,其余的21万元送给了赵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洪光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洪光于2019年10月12日被传唤至尖山区监察委。
被告人王洪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李某甲干部履历表、干部调动呈报表机关、事业单位落编通知单、范某丙汇款记录;李某乙、刘某某、于某某、朱某某、孟某甲、孟某乙、越某某、郭某某等人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聘用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赵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孟某甲、孟某乙、范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洪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光采取帮忙、撮合、沟通、牵线搭桥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帮忙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办理公益性岗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洪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尖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丹
附:
1.被告人王洪光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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