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富,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大江,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王洪富与被告吕大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洪富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洪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洪富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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