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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源与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贇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洪源,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贇。
  被告:陆贇,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旭莹,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刘祺,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梅海燕,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王洪源与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贇、吴旭莹、刘祺、梅海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洪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剩余的会员课程和日托课时折算费用12,96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8,880元;2.判令被告陆贇、吴旭莹、刘祺、梅海燕对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会员课程和日托费用及赔偿原告损失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智蒙儿童之家”嘉定校区为原告之子提供日托班服务,原告一次性支付19,600元。2019年2月,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对学生没有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突然关门。经了解,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公司发起人及现在的股东均未实际缴付出资,且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学费,账务混乱。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由原告王洪源与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有2页(第1-2页),该文本纸张右边处有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章骑缝盖章的痕迹,而2页纸张拼接后,可以判断骑缝盖章的印迹是不完整的。
  本院同时受理了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其他当事人诉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十余件,其他当事人的诉由与本案基本相同,其中部分当事人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文本有5页,第1-2的文本格式、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完全一致(除会员信息、签名等手工填写外)。
  在本院通知相关当事人谈话后,包括本案原告、其他案件三位原告及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陆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陆贇认为到庭原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上骑缝盖章印迹不完整,“会员服务协议”内容是缺损的;被告上海燕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相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均是5页,在合同第5页第(四)项第4条载明“双方若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本案类同的纠纷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2019)沪仲案字第3042号、3084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仲裁部门提供的两份均为5页的“会员服务协议”和完整5页的空白“会员服务协议”一份,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调查核实,上海仲裁委员会确已受理上述两案。
  本院认为,从不完整的骑缝章印可以判断,原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是缺损的,也就是说“会员服务协议”应在2页以上。原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第1-2页,与部分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以及申请人向仲裁部门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的第1-2页完全一致(除手写部分外);部分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第1-5页)、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供的申请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会员服务协议”(第1-5页)、被告陆贇向本院提交的空白“会员服务协议”(第1-5页)的文本内容,三者完全一致(除手写部分),故从“会员服务协议”格式、内容上可以判断,缺损的“会员服务协议”后3页即是部分原告向本院提供及部分申请人已向仲裁关部门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第3-5页内容,即包括第5页第(四)项第4条中申请仲裁的内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会员服务协议”第5页中有相应的仲裁约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洪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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