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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某与郝利民、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洪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建,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利民,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勇,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洪某与被告郝利民、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洪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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