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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纯诉赵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赵奔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葫芦岛国家专利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纯诉被告赵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纯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9元,减半收取3999.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于长奎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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