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济增,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艳,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付。
被告:王洪波,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负责人: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增诉被告上海安合物流有限公司、王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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