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阮红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于红彦,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德瑜,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丁进,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薇,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业主委员会,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方慧,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俭俊。
原告王浩、阮红军、于红彦、陈德瑜、丁进、王薇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申万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浩、阮红军、王薇及6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被告春申万科业委会负责人方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戴俭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浩、阮红军、于红彦、陈德瑜、丁进、王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2017年12月16日作出的春申万科城停车位改革决议。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均系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春申万科城居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近年来,由于小区内车辆增长较快导致停车矛盾突出。2016年3月,被告开始启动小区内停车制度改革。2016年4月,被告单方面推出停车位改革方案。方案将小区内的地面车位按业主房产证取得的先后顺序分配给部分业主使用,其余业主则无车位可停。由于该方案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涉诉。贵院于2017年9月28日一审判决撤销该决议,被告不服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撤回上诉,该案于2017年12月21日生效。2017年10月15日(原审上诉期间),被告召开业主大会准备重新制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制度改革方案,当日参加会议的业主约150人,其中有32位业主就小区车改方案上台发言,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这些发言业主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普遍支持在小区内实行全部临停以及限制业主第二辆车的停车权”。会后,被告于10月21日发布《再次征集小区停车制度提案的公告》,要求小区业主于2017年11月4日对地面车位制度改革递交书面提案。被告在公告中称将在合理合法的提案中选取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并且能够真正实施的提案召开业主大会,提交全体小区业主表决。11月4日被告共收到10位业主递交的13份提案。然而,被告在收集了上述13份提案后并未公示提案的具体内容,也未召集提案人参与任何讨论。2017年11月10日,被告在业委会内部会议上擅自制定了与任何一份提案都不相同的表决方案,方案给出了两种选择,即“全临停”和“全固定”。“全临停”是指将小区内所有地面车位均采取临时停放方式、先到先停。“全固定”是指将地面车位根据业主入住时间先后等条件分配给部分业主永久固定使用。全固定方案同时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地面固定车位的业主(以下简称老业主)仍可继续使用原固定车位,相当于让该部分业主优先获得固定车位。据了解,老业主的数量大约在600户以上。
2017年11月16日,被告发布《关于停车位制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公告》,并于当日开始向小区业主发放选票,同时规定投票的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中午12时。投票截止当日下午,被告对收集的选票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为:发放选票总数为4386张,回收选票总数为2195张;全固定支持票934张,反对票14张;全临停支持票458张,反对票9张;废票780张。由于被告将未回收的选票全部归为“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故全固定支持票加上未回收选票的总数占比71.2%,被告据此认定该决议生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车改决议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选票内容的确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系被告单方面决定。2017年11月4日被告收集的所有提案中并没有“全固定”方案。被告在选票中给出的两个方案中的“全固定”方案并非由业主提出,而是由被告擅自决定。既然被告釆用收集提案的方式确定投票内容,就应当在确定选票内容之前召集提案业主参加讨论以确定方案的最终内容。但被告既没有釆用某一业主的完整版本也不进行民主讨论就断章取义、东拼西凑,擅自炮制了选票内容。此种行为从程序上违背了被告2017年10月21日发布《再次征集小区停车制度提案的公告》中的规定,存在程序违法。
二、选票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废票率畸高,严重影响投票公正性。选票在正面和反面分别印刷了全固定方案和全临停方案。每个方案后面分别设置了1同意()2反对()3弃权()三个选项。假设业主勾选了反对全固定,同时勾选同意全临停,则该选票被视为废票,反之亦然。由于大量业主很自然的认为同意其中一个方案必然反对另外一个方案,所以会同时勾选两个选项,以至于废票数量达到780张,占到了全部回收选票的36%,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因为选票的设计缺陷丧失了表达意愿的机会。
三、选票内容存在故意诱导业主投票支持全固定方案的种种伎俩,具体表现为:
1、对于同一业主的第二辆车,全固定方案为每月停车费1,200元,而全临停方案则是每天50元,相当于每月1,500元。二车车主大约有224户,在趋利避害的人性驱使下,二车车主都会将票投给全固定方案。
2、对于租房的承租户,全固定方案规定每月停车费为150元,而全临停方案则为每月600元,两者相差悬殊。本小区内出租房屋的业主约700户,在此条件下这些业主都会投票支持全固定方案。
3、对于己经承租开发商产权车位的245户业主,在全固定方案下可以继续使用原车位,但在全临停方案下则需要重新摇号确定承租人。可想而知,重新摇号将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已经取得该部分车位承租权的245位业主而言会不假思索地将选票投给全固定方案。
四、被告未向部分专有部位业主发放选票,被告的做法违背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投票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五、本小区车位数量共有业主4,386户,地面车位2,286个(含路边非规划车位512个)车位数与户数的比例约为1:2,在此情形下全固定方案将有限的地面车位无限期分配给部分业主使用,限制了其他业主对车位的平等使用权,同时也变相剥夺了无车业主买车的权利。全固定方案的实施将产生严重的不公现象。
六、全固定方案规定本小区内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己经取得固定车位的业主可以继续使用固定车位,这部分业主数量超过600户,全临停方案则无法给予该部分业主如此特权。可以预见的是,该部分业主必然投票支持全固定方案。实质上,被告相当于用固定车位直接收买了这600户业主的选票。因此,该条规定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平等权利。
七、全固定方案未对没有分到固定车位的业主和无车业主做合理补偿。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中当然包含无车业主。被告于2017年11月4日收集的13份提案中某些业主提出应当对无车业主进行合理补偿以实现公平,然而,被告单方制定的选票中没有涉及对无车业主任何的补偿方案,其最终决议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被告在制定选票内容及投票规则上可谓处心积虑,穷尽各种手段恶意诱导业主投票支持满足少数人需求的全固定方案。车改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内容上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现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春申万科业委会辩称:一、业主大会召集、投票、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和可撤销情形。
1、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集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2017年10月15日,被告召集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提前15日在小区内发放《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邀请函》并张贴发布了《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公告》,参加会议的业主达150余人,共有32位业主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大会充分听取了业主的相关建议,本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业主提案的收集合法、充分。为了更广泛的收集全体业主的相关意见,被告在组织召开完上述业主大会后,于2017年10月21日张贴发布了《关于春申万科城小区再次征集小区停车制度的公告》,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内,被告充分收集了业主关于停车制度的相关意见和提案。
3、选票发放程序合法。2017年11月16日,被告张贴发布了《春申万科城关于停车位制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公告》,并于当日向小区全部业主发放了选票,对于无法当场送达选票的业主,被告通过邮寄等方式均进行了送达,同时规定投票的期间为一个月,截至到2017年12月16日中午12时。
4、选票统计程序合法。为了让选票统计公平、公正、公开,业委会组织包括原告在内9人次,对选票进行有序计、唱和最终的统计,统计结果是小区业主充分行使投票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暗箱操作。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次投票共发出票数4,386张,回收票数2,195张,参与业主及专有部分面积均已过半,该投票有效。
5、选举结果公示程序合法。经过长达一个月的选票收集和统计工作,被告于截至收集选票的第2天,即2017年12月17日就张贴公示了《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停车位制度业主大会投票结果》,之后又张贴公示了《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停车位制度实施方案的公告》,充分保障了所有业主的知情权。
二、本次业主大会投票决议实质内容合法,不存在违法和可撤销的情形。
1、选票票面内容设计科学合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充分听取全体业主关于停车位制度的意见、建议后,根据相关提议进行了归纳总结,所有的提案主要围绕二类停车方案进行说明,即“全固定方案”、“全临停方案”。被告根据提案内容设计了完整、详实的选票,同时就该选票进行表决票样张公示,公示期长达30天。
2、投票内容和结果合法。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投票的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在选票上也就此内容进行了备注告知。由此得出投票结果为同意全固定方案户数占总户数的71%,业主投票数和面积双过半,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三、原告诉求与个人私利有关,无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1、原告及其选派代表全程参与提案投票,对提案收集、选票发放与收集、选票计唱汇总、公示等全程参与,在结果出来之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在享有充分知情权、行使投票权的情况下,其权益并未受到损害,而仅因投票结果不符合其个人利益主张程序瑕疵并进而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于法理不符。
2、废票的认定标准也充分采纳了原告的意见。
综上,被告认为,本次决议从召集、公告、收集提案等程序,均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充分听取了业主的意见,不存在程序上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即便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由于业主委员会属于公益性自治组织,不应以法律专业人士的标准进行过分苛求,只要实质上未侵害、剥夺业主知情权、投票权或构成对业主权利实质影响的,不应当成为业主大会决议被撤销的理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小区(以下简称春申万科城)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99弄、100弄,房屋总建筑面积616,997.56平方米,总套数4,386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11,708.64平方米,非住宅105,288.92平方米,小区在建成时共有经规划的地面停车位1,992个以及临时停车位若干。6原告系本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住宅小区的业主。
2014年4月20日,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份。议事规则第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约定: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大会决定本物业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九条约定: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同意征询单和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主信报箱内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议事规则第十条约定: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票中多数业主的意见。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议事规则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
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贴《关于春申万科城2017年业主代表会议的公告》,告知,2017年10月15日召开业主代表会议,针对小区停车位管理进行讨论及意见征询。当日,被告向春申万科城小区业主代表发送《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邀请函》,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于2017年10月15日召开的针对小区停车位分配管理事宜的业主代表会议。
2017年10月15日,春申万科城小区业主代表与部分小区业主在居委会会议室开会讨论小区停车位管理问题。
2017年10月21日,被告张贴《关于春申万科城小区再次征集小区停车制度提案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在全小区征集停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业委会,单份提案不少于10位小区业主签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内容必须包含车位改革的具体内容、停车管理执行方法、车辆收费管理办法及执行机构和具体执行细则,必须能够公平合理的满足业主的停车要求、有效控制车辆增长需求,递交时间:2017年11月4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13点至16点。
2017年11月4日,业主张君钦、何栩、阮红军、罗昌荣、崔虹、李玮、杨珍珍、王平山、陆剑平共计9位为业主提交了13份方案,阮红军、李玮、杨珍珍、罗昌荣各提交了两份方案,其中罗昌荣两份方案中一份为限二车、全临停,另一份为全固定方案,罗昌荣全固定方案征集了小区业主王铭伟的意见。
2017年11月4日下午6时26分,被告负责人方慧在假日风景第三届业委会(19)微信群内发布如下消息:“物业和业委会看了大概是陆律师的全临停限二车和王铭伟的全固定限二车,还有一个业主李伟的维持原状固定+临停”。
2017年11月16日,被告张贴《关于停车位制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公告》,载明:投票方案已经张贴在每个楼道,现通过发放表决票的方式进行全体业主表决,表决票采取上门发放、投入票箱、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于12月16日下午13点现场开票。业主大会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如下:唱票:李赟、楼建芳、贺晓筠,计票:李武剑、杨凌鸿、李向伟,监票:朱为明、邵伟、候雅萍。投票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中午12时。
被告制作了《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小区停车位制度的表决票》,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表决票载明了全临停、全固定两套方案。
2017年11月23日,被告张贴《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结果公示时间》,载明:表决票预计在2017年12月5日前全部发放完毕,在此期间未拿到表决票请与物业联系,业委会将于2017年12月17日对表决发放结果进行公示。
嗣后,被告采取交由业主当面签收表决票数2,713张、挂号信邮寄送达业主387张、投入业主信箱的方式送达表决票数1,286张,合计4,386张。
2017年12月16日,经唱票人邵伟、李赟、贺晓筠,计票人李武剑、杨凌鸿,监票人崔虹、李向伟,现场开票,共同确认投票结果:总回票数2,195张,其中同意全固定票数为934张,反对全固定票数为14张,同意全临停票数为458张,反对全临停票数为9张,废票780张,全固定方案同意票业主占业主人数比例为71.24%。投票结束后,当场将全部表决票封箱留存。
2017年12月17日,被告张贴《上海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春申万科城小区(停车位制度)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载明:春申万科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6日以书面(表决票)征询业主意见的方式,召开了春申万科城小区《停车位制度》的业主大会,会议对小区停车位制度进行了书面表决。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计4386票,本次业主大会共计发票4386票,在投票截止时间总计收回选票2195张票,其中废票780张,弃权0张。回收表决票选项中全固定选项同意票934张,反对14张,全临停选项同意票458张,反对9张,2191张票未反馈(根据春申万科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投票视作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本次关于春申万科城小区停车位制度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全固定通过率71.24%,业主户数、面积双过半,全固定通过表决。
2018年1月1日,被告张贴《上海市闵行区春申万科城小区停车位制度实行方案的公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被告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业主人数。同时对因业主操作失误原因造成的废票,要根据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业主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其归入同意全固定或全临停的表决票中,同意票过半数的,应当计算出对应业主所有建筑面积。
2018年6月15日,被告张贴《关于重新统计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停车位制度表决票中废票的公告》,定于2018年6月20日对780张废票重新统计。
2018年6月20日,李赟、贺晓筠、李武剑、杨凌鸿、邵伟、崔虹、李向伟以及原告王浩等经现场开票,共同确认投票结果:总回票数2,212张,其中同意全固定票数为1,332张,反对全固定票数为14张,同意全临停票数为698张,反对全临停票数为9张,废票159张,全固定方案同意票业主占业主人数比例为79.93%。开票结束后,当场将全部表决票封箱留存。
2018年8月2日,李赟、贺晓筠、楼建芳、李武剑、杨凌鸿、邵伟、候雅萍、李向伟等经现场开票,共同确认投票结果:总回票数2211张,其中同意全固定票数为1331张,反对全固定票数为14张,同意全临停票数为698张,反对全临停票数为9张,废票159张,全固定方案同意票业主占业主人数比例为79.93%、占小区面积比例80.43%。开票结束后,当场将全部表决票封箱留存。
2018年8月14日,被告应本院要求,对二套房以上的业主按一户计算后重新开票,确认投票结果:总回票数2190张,其中同意全固定票数为1315张,反对全固定票数为14张,同意全临停票数为697张,反对全临停票数为9张,废票155张,全固定方案同意票业主占业主人数比例为79.82%,占小区面积比例80.43%。开票结束后,当场将全部表决票封箱留存。
庭审期间,原告对表决票有异议,经当庭开箱验票,原告对同意全固定的全部表决票中32张表决票有异议。对此,被告表示开票时,发现全固定表决票中确有几十张票有些问题,但经大家讨论,一致同意下计入了同意全固定表决票,现认可其中5张有问题。本院经核对,认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表决票存在瑕疵,应从同意全固定表决票中剔除,原告对其余同意全固定表决票的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再次征集小区停车制度提案的公告、车改方案登记表、业委会会议记录、关于停车位制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公告、表决票样式、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被告提供的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邀请函、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公告、关于春申万科城小区再次征集小区停车位制度的公告、春申万科城关于停车位制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公告、关于春申万科城召开业主大会发放表决票的委托、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表决票公示样张、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结果公示时间及投票说明、春申万科城小区停车位制度表决票投递信箱、挂号信投递明细表、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停车位制度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停车位制度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示、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关于停车位制度实施方案的公告、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业主签到表、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会议开票业主签到表、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邀请函签到表、春申万科城业主代表会议录像和照片、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开票现场视频和照片、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公告照片、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照片、春申万科城业主提交车改方案(2份)+登记签字表、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情况公示表、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表决票发放全体业主签收单、邮局挂号信表决票邮寄清单、所有门栋表决票发放公示照片、每个楼道投信箱照片、微信截屏、重新计票结果、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春申万科物业服务中心证明、测绘报告中业主使用面积统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的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当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所作出的春申万科城停车位制度改革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春申万科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系于2014年4月20日经业主投票通过,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规则所列之条款应当为所有业主遵守,也应当作为判断本案决议过程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本案投票过程涉及的首要问题是表决票发放过程中,是否为有效的送达。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此次投票的大部分表决票由小区业主当面签收,对于未能当面送达的部分业主,以挂号信邮寄及投入业主信箱的方式均予以送达,并进行了公告,故本院认定,表决票的送达过程符合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三、同意票数的数量问题。从本案来看,最终本院认定,此次表决票回收2,190张,其中同意全固定票1,310张,反对全固定票14张,同意全临停票697张,反对全临停票9张,废票160张。虽然,由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经过公示的唱票、计票、监票团队在多次清点过程中在计算票数时每次不一,有误差,但每次清点票数时均公开透明,开票后即时封存票箱,全程拍照留证,故本院认为,每次清点不一样首先有计算业主人数的标准不同的原因,也有清点时清点误差的原因,最终核定的票数不排除也存在误差,但误差极小,清点的票数基本反映真实情况,原告对此持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的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票中的大多数意见,故应当认定最终此次表决同意全固定票数1,310张外加其他在规定时间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业主票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大于50%,对应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故由此计算得出同意票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已过半数,且同意票业主占总人数也已过半数,符合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二,2017年11月16日业主大会的决议内容是否违法,可撤销。本院认为,根据春申万科城议事规则的规定,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是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表决票实质上被告拟订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案、收益方案。为拟订表决票,被告提前邀请业主代表于2017年10月15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充分听取小区广大业主的相关建议,于2017年10月21日张贴征集小区停车制度的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收到了9人次13份相关意见和提案。被告根据提案内容,归纳总结设计了包含有“全固定”和“全临停”两套方案的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样张公示30天。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履行业主大会授予业主委员会拟订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案、收益方案职责的履责行为。被告的上述履责行为准备充分、公开透明、充分听取意见。春申万科城小区车位紧张,现有车位不能满足小区全体业主的停车需要是客观事实,故不论是“全固定”还是“全临停”,都会造成部分业主不能在小区内停车的情况。提案是否合法,不能以部分小区业主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作为判定依据。对于被告提交的方案,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能生效,应召开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决定。被告提交的方案,只有符合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的小区过半数人数的业主同意且对应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情况下才生效。被告提交的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能双过半,证明小区大多数人认为被告提交方案合法,符合其意思表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所作决议合法,原告要求撤销,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浩、阮红军、于红彦、陈德瑜、丁进、王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浩、阮红军、于红彦、陈德瑜、丁进、王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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