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海军,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博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XXX号三楼。
申请人王海军因被申请人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欠付其劳务报酬,故以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光船租赁的停泊在上海港的“象山5”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66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海军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的“象山5”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象山县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66000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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