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安,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海如,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楼成,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海安、王海如诉被告李楼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安、王海如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安、王海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安、王海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安、王海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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