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海安、王海如与李楼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海安,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海如,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楼成,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海安、王海如诉被告李楼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安、王海如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安、王海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安、王海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安、王海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