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彦,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海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海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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