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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宗蕾(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金良
张冬生
李超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北石油华美综合服务处职工,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宗蕾,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良,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张冬生,该社信贷员。
原审被告:李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油荣盛公司职工,现住。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任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不服,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卫东
审判员:周素英
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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