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燕,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阚理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8675号原告王海燕诉被告上海粟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8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5018号原告上海粟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粟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5018号的原告上海粟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50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祁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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