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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霞、孙亚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芬,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苏岳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
  上诉人王海霞、孙亚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73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海霞、孙亚芬上诉称,两上诉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为格式条款,并非两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条款。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两上诉人返还借款及行使抵押权,各方的合同并非一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协议。同时,各方关于合同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两上诉人所谓虽然签字但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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