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海龙与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海龙,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兰,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亚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春(曾用名刘胜武),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