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龙,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兰,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亚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春(曾用名刘胜武),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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