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涌,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如玉,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台湾桃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传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涌诉被告沈如玉、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王涌于2018年12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涌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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