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涌与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涌,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如玉,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台湾桃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传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涌诉被告沈如玉、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王涌于2018年12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涌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徐振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