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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与上海市虹口区歌悦美发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歌悦美发美容店,经营场所上海市。
  经营者:王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天,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涛因与上海市虹口区歌悦美发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许力婷

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李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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