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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号*排***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春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姜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董某某先后向原告王某借款24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4万元,现尚欠原告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董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陆续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王某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帐户(62×××50)向被告董某某转款226700元,原告王某陈述除了银行转帐之外,王某还给付董某某部分现金,被告董某某共计向原告借款240000元。之后被告董某某陆续向原告王某偿还40000元,现被告董某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对于此笔借款,被告董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在微信中向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三日内还清,但被告董某某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王某名下建设银行帐户(62×××50)向被告董某某转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董某某给付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董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董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王某已经将所借款项给付被告董某某,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董某某对向原告王某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无异议,被告董某某应按约定即时偿还借款。综上,本院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王春玲

书记员: 刘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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