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利,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柱,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利与被告吴金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利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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