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玮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某某,女,XXX年X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谢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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