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清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后元,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华、原告吕春花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华、吕春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华、吕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华、原告吕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清华、原告吕春花负担。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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