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清春,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刚。
原告王清春与被告上海创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春撤诉。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罗圣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