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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春与上海创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清春,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刚。
  原告王清春与被告上海创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春撤诉。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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