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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玉与李国旗、方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清玉,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被告:李国旗,男,年龄不详。
被告:方春东,男,年龄不详。

原告王清玉与被告李国旗、方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旗、方春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清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清欠款50000元、利息7200元(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4日),逾期利息14858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6月10日),扣除已付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700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李国旗由方春东担保,向我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2‰,如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0‰计算至此款还清为止,方春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只付2000元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要求从2019年6月11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
被告李国旗、方春东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被告李国旗由方春东担保,向原告王清玉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4日,月利率12‰,方春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到2021年3月14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李国旗于2019年5月给付2000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期限内利息7200元利息、逾期利息为14833元,扣除被告李国旗给付的2000元,尚欠利息20033元。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国旗向原告王清玉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据为证,本院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方春东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方春东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逾期月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国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清玉人民币50000元、利息20033元,并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继续给付利息至欠款清偿时止。
二、被告方春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被告李国旗、方春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宪哲

书记员: 吴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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