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灰灰,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
原告王灰灰与被告上海海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灰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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