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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炯与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佑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张伟(系原告王炯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二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佑汐。
  被告:陆某。
  原告王炯与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佑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佑汐于2019年8月31日前退还原告王炯课时费5,24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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