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烨程,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鑫,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182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烨程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目前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顾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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