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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煜峰与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戈瑞林等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煜峰,男,2004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芳(系原告母亲),住址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瑞林,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戈麒伟,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翁志坚,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
  原告王煜峰与被告戈瑞林、戈麒伟、翁志坚、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煜峰法定代理人王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被告戈瑞林、戈麒伟、翁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煜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戈瑞林、戈麒伟将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厨房间东北面切断的污水管重接连接,恢复原状;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返水所造成的吊顶、墙壁、地板、电线灯具等所有损失50,000元(含漏水原因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楼。2017年起,楼上多次漏水造成原告家漏水及厨房返水。为赔偿事宜,原告涉诉。
  被告戈瑞林、戈麒伟辩称,渗水因为是老房子,管子确实截断了,但是现在没有办法恢复,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翁志坚辩称,排水管是报修的时候物业公司更换的,被告翁志坚并不知情,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本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戈瑞林、戈麒伟系楼上604室产权人,被告翁志坚系楼上504室产权人。2017年6月18日,原告家房屋客厅、卫生间漏水,厨房污水管返水。
  经鉴定,404室与504室之间的厨房排水管局部堵塞,导致604室、504室的厨房生活用水排水不畅,经504室水斗等部位倒溢至504室厨房和客厅,经504室厨房、客厅预制板缝向下渗漏至404室顶板和墙面。304室与404室之间的厨房排水管局部堵塞,导致604室、504室、404室的厨房生活用水排水不畅,倒溢至404室水斗等部位。504室减小厨房排水管径、604室截除厨房排水立管、涉案房屋铸铁排水管老化锈蚀,降低了立管的排水能力,更容易导致厨房排水立管堵塞,从而导致404室发生渗漏水事件。原告支付上述鉴定费用30,000元。
  另外,504室厨房间原排水管为铸铁管,后物业公司维修时更换为PVC管,管径较原铸铁管小。
  另经评估,原告因渗水而造成的损失为2,270元。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604室厨房排水管截除,504室排水管管径变小以及水管老化锈蚀,三者共同作用,导致渗漏水事件发生。被告戈瑞林、戈麒伟作为604室业主,擅自将水管截除,故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恢复被截除水管原状。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于公用排水立管负有保养、养护责任,在其将504室排水管更换为管径较小PVC管时,应当考虑到更换小管径的排水管,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会降低排水管的排水能力,故对于该段水管的保养,更应当多加注意,但其属于履行职责,导致排水管锈蚀,故其亦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虽然504室排水管改变管径,亦是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但该行为并非被告翁志坚所为,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本院根据评估结论,结合支付的相关鉴定费用,确定为32,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戈瑞林、戈麒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厨房间截断的排水立管原状;
  二、被告戈瑞林、戈麒伟、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煜峰32,270元;
  三、驳回原告王煜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403元,被告戈瑞林、戈麒伟、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7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与被告戈瑞林、戈麒伟、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葛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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