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照樑,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君,总经理。
被告: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徐刚君,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照樑诉被告上海汇慧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王照樑于2019年7月2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照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400元,由原告王照樑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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