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燕文,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程,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牧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勤盛。
被告:姚必龙,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文诉被告姚必龙、上海牧银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燕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王燕文已预缴),由王燕文负担。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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