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爱军,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立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孙坤,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王爱军与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爱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申请人王爱军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孙坤名下银行存款77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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