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娣,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醒,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王爱娣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爱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质证、辩论的权利,仅仅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提供的假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显属错误。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减免上诉费的申请,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法无据。王爱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爱娣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申请,为此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催缴,在二审法院发出催缴通知书后,王爱娣仍未在准予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本案按王爱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法有据。因本案系针对二审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故王爱娣提出的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提供假证据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之内容,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王爱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爱娣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肖 宁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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