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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娣与张惠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爱娣,女,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瑛,女,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爱娣诉被告张惠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被告张惠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爱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拆除在一楼天井内搭建的水泥板平台;2、被告移除安装在平台上的两台奥克斯空调外机。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多年前,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一楼天井内违章搭建平台。因该平台的搭建可以使他人轻易通过翻越平台而进入原告家阳台,原告家中也曾失窃。原告多次通过居委会、派出所与被告协商,拆除该平台,但被告执意不肯。现在被告还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平台上,距离原告家窗户很近,空调噪音和热气严重影响原告家的生活,夏季原告都不能开窗通风。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惠瑛辩称,被告确实在一楼天井内用水泥板搭建了平台,将天井封住,该平台搭建已有20余年,搭建时征得了原告家人的同意,该平台并不影响原告家的生活和安全,故不同意拆除该平台。两台奥克斯空调外机确实系被告家的,是安装在了天井平台上。被告现同意将两台空调外机移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住房调配单、照片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一楼天井内搭建了平台,将天井封住,并在天井上安装了两台空调外机,距离原告家窗口较近。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在天井内搭建的平台确实有20余年,但该平台仍系违章搭建。原告从来没有同意被告搭建该平台,原告也去找过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反映,被告的朋友还曾威胁原告,原告无奈忍气吞声才让被告搭建了平台。因该平台上堆满了垃圾,蚊虫、老鼠等已将原告家的纱窗弄坏,对原告家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该平台距离原告家窗户很近,对原告家造成安全隐患。空调外机热量和噪音,使原告无法开窗通风,对晾晒衣服也带来不便。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被告在自家天井内搭建平台,将整个天井包住。因该平台顶部距离原告家窗户较近,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无法排除对原告家造成的安全隐患。此外,该平台上还有许多垃圾,已对原告的生活及安全造成影响,构成相邻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天井内搭建的水泥板平台,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在平台上安装的两台空调外机,确实距离原告家窗口很近,势必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现被告已同意移走,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惠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内水泥板平台上的两台空调外机移除;
  二、被告张惠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搭建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内的水泥板平台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惠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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