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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鑫,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吴国强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称,被申请人吴国强于2000年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吴国强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某某之子。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调查吴国强于2000年在武汉市汉阳区杨家东湾走失的证明,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发出调查令后,申请人王某某至今未能提交吴国强于2000年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称被申请人吴国强于2000年在武汉市汉阳区杨家东湾走失至今未归,但未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吴国强于2000年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吴国强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凌芳

书记员: 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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