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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邵煜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程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徐炎平、邵煜清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2日因需追加当事人,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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