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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琴与程文霞、王培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爱琴,女,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文霞,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芳,女,1960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兵,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上海一搏焊接设备厂于2018年3月2日以本案原告王爱琴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其与王爱琴之间就嘉定区嘉行公路XXX号部分厂房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王爱琴支付欠付的租金、返还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4民初37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爱琴与案外人上海一搏焊接设备厂之间是否就嘉定区嘉行公路XXX号部分厂房建立租赁关系,是本案审理需涉及的内容之一。故本案须以(2018)沪0114民初379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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