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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1)城法执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治市中港花苑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07xxxx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治市中港花苑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07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卫东

书记员: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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