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岭,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中,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玉岭与被告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中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7年11月19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8月1日及同年11月19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万元,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共计4万元,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因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故依法提出起诉。
被告陈建中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方陈建中、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万元。2017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方陈建中、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当天,原告也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的两份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合同出借人均空缺。现原告持上述合同等提出起诉。
另查明,在原告提供的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原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原告与不特定的对象(包括被告)共发生了32笔借款。另去年5月至今,原告提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本院已有七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涉案借款外,原告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原告未经批准私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故原告的出借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对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返还给原告。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玉岭4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玉岭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原告王玉岭已预交),由被告陈建中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郑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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