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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与陆永良、黄唯海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玉明,女,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良,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唯海,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杨品荣,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徐国华,男,汉族,1960年9月2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新村XXX号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顾凤娟,女,汉族,195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陈周村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墅沟路XXX号XXX室。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陆永良、黄唯海、杨品荣及第三人徐国华、顾凤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诸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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