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黄守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赵荣昊
张博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守军,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张友林,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张博,保险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守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印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常安姝,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荣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王某某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评定完毕后于2015年10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常安姝,被告黄守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人身损害,被告黄守军司机黄明皓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
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58289.69元,合计68289.69元。
原告其余经济损失29601.38元(39601.38元-1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黄守军司机黄明皓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黄守军赔偿,同时基于被告黄守军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黄守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7891.07元(68289.69元+29601.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7891.0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黄守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市分公司负担1124元。
(注:上述理赔款97891.07元及案件受理费1152元,存入王某某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昌黎信用社银联卡,卡号:xxxx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人身损害,被告黄守军司机黄明皓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
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58289.69元,合计68289.69元。
原告其余经济损失29601.38元(39601.38元-1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黄守军司机黄明皓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黄守军赔偿,同时基于被告黄守军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黄守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7891.07元(68289.69元+29601.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7891.0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黄守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市分公司负担1124元。
(注:上述理赔款97891.07元及案件受理费1152元,存入王某某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昌黎信用社银联卡,卡号:xxxx7)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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