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深圳市琦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和琦,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劼、王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某与被告深圳市琦盛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玉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王玉某负担109.5元。
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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