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玥,女,201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杜雯,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干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诉被告上海干丰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负担。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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