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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与上海大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玲,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夕涵,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海荣,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龚燕欣,男,1976年1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富岩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大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瑞,总经理。
  原告王玲与被告顾海荣、龚燕欣、上海大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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