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叶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朱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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